2012年3月10日,梁芳從一家家政服務公司雇用了一位名叫王秀英的保姆。
僅過了一個月,王秀英便盜竊梁芳3萬元現金和價值1萬余元的貴重物品,而后下落不明。
由于王秀英在家政服務公司登記的身份、地址均為虛假信息,公安機關一直偵查未果。
梁芳要求家政服務公司賠償,卻被該公司斷然拒絕:他人行竊,怎能讓公司擔責?無奈,梁芳將家政服務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認為,家政服務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從合同法的角度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家政服務合同簽訂后,公司即有義務向梁芳提供其家政服務員的真實身份、健康狀況和業務技能等方面的信息,也有義務對其家政服務人員進行教育和管理,以保證家政服務人員在從事服務過程中能夠保障雇主的人身、財產安全。而王秀英在公司登記的身份、地址等信息全部虛假,表明公司根本就未盡到審查責任,正是由于家政公司的失職行為,造成梁芳財產損失,家政公司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看,家政服務公司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家政服務公司工作人員王秀英在執行公司派遣工作中行竊,而公司屬于用人單位,對于自己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至于家政服務公司的損失,其在賠償完梁芳后,可以依法向王秀英索賠。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