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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家政女工或因被強奸跳樓法院判決疑點重重
發布時間:2019-01-08 11:33:55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過去的幾個月,33歲的周芹一直為去年的一個決定懊惱不已:去年3月,她介紹父親周永玖去青島做工,沒想到,父親竟在此遭遇一場牢獄之災。

    湖北農民周永玖到青島3個月后,請了一名家政女工在住處打掃衛生,不料該女工中途墜樓身亡。在隨后關于此事的陳述中,58歲的周永玖先說自己無罪,中間說自己有罪,最后又辯解說自己無罪,但法院言之鑿鑿地判決周永玖有罪——強奸致人死亡。

    然而,在周芹看來,法院的判決疑點重重。關于此案,各方說法不一,真相難以還原,幾乎就是一起“羅生門”事件。

    這是一起關乎情與法較量的案件,也是一個檢驗司法的試金石。

    不同版本的家政女墜樓事件

    2012年3月,經女兒周芹介紹,周永玖次離開宜昌農村老家,來到青島,在一家建筑裝修公司打工,負責生活用品采購工作。

    2012年6月23日,端午節,周永玖出門散步,發現樓下電線桿上有一家政公司的廣告單,于是打電話雇了一名清潔工。

    上午11時許,28歲的家政女工孫玲(化名)受公司指派來到周永玖住處,開始做保潔。13時左右,附近居民發現,孫玲從周永玖所住的7樓墜樓身亡。

    孫玲怎么會從7樓墜樓身亡?從上門工作到墜樓身亡,短短兩個多小時內,到底發生了什么?事發時在場、能夠還原事實的,只有周永玖。

    然而,從這個見證人的口中,事情卻出現了不同的版本。

    孫玲墜樓后,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隨即控制了周永玖,并對其進行了訊問。在6月23日、25日進行的兩次訊問中,周永玖稱,孫玲正常進行保潔工作,中途進入衛生間,并從里面反鎖了衛生間,后不知何故,孫玲突然意外墜樓,其間,他和孫玲沒有發生任何爭執和沖突。

    然而,在6月26日進行的第三次訊問中,周永玖的供述筆錄顯示,在孫玲彎腰拖地時,他從衣領處看到了其胸罩和乳房,便“動了情”,欲強行摟抱孫玲,并說了“我們親一親,抱一抱”之類的挑逗性言語。后來,孫玲躲入衛生間并反鎖房門,不久,她從衛生間窗戶處墜樓身亡。

    6月27日,周永玖因涉嫌強奸罪被拘留。7月10日,經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周永玖被逮捕。

    在接下來進行的4次訊問中,周永玖均供述稱,自己有想和孫玲發生關系的想法,在其欲摟抱孫玲時,孫玲躲入衛生間,反鎖了廁所門,后墜樓身亡。

    從事發到2012年7月26日,公安刑偵人員共對周永玖進行過7次訊問,他頭兩次供述孫玲的墜樓行為與其無關,后5次均稱,其不當言行導致孫玲進入衛生間反鎖門,從而墜樓。

    2012年9月11日,嶗山區人民檢察院將周永玖訴至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書稱,“經依法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永玖于2012年6月23日10時許,在其暫住的本市嶗山區海麗花園南區1-1-701戶內,意圖強行與在此打掃衛生的家政人員孫玲發生性關系,致孫玲進入北衛生間,并將門反鎖。后孫玲由北衛生間窗戶墜樓身亡。”

    嶗山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周永玖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五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該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永玖系犯罪未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然而,在嶗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時,周永玖口中的故事再次發生變化。他在法庭上承認自己說過“親一親、抱一抱”之類的不當言語,但否認摟抱過孫玲,更沒有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與其發生性關系,孫玲進入衛生間后墜樓死亡的責任,不應由他承擔。

    疑竇叢生的一審判決

    2012年11月16日,嶗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記錄顯示,控辯雙方就本案起訴書指控的強奸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展開了激烈的交鋒。

    嶗山區檢察院起訴書稱,證明起訴事實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書證、鑒定結論、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周永玖及其律師則在法庭上辯稱,本案只有被告人供述,無論是其有罪供述還是無罪供述,都得不到其他證據印證,無法證實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確實發生過,也無法證實被告人曾經說過什么話,有過什么行為。

    辯方還認為,本案證據實質上只有兩大類,一類是犯罪結果的證據,即被害人孫玲從7樓墜樓死亡的證據;另一類是周永玖本人的供述。作為客觀性證據的前者和作為主觀性證據的后者,如同兩條平行線,無任何交叉印證之處。無論是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還是尸檢報告,均不能證實被告人周永玖有過暴力和脅迫行為,無法證實周永玖和孫玲有過任何接觸,無法據此作出被告人強奸致人死亡的判斷。

    事發當天,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對案發現場進行了勘驗,筆錄顯示:案發現場的衛生間,靠南墻整齊擺放著兩個拖把,拖把頭朝上。現場未發現打斗掙扎的痕跡。

    一審宣判后,周永玖女兒周芹認為,法院認定的事實存在諸多疑點。“事發樓層下面就是保安室,而且當天是端午節假期,小區過往人員較多,如果孫玲在衛生間內感覺到受威脅,她可以對外呼喊,或向窗外拋東西求救,但她在墜樓前并沒有這樣做,可見我父親并沒有脅迫行為。另外,衛生間內的拖把擺放整齊,完全不像受到緊急脅迫下慌不擇路的行為。”

    此外,周芹還發現,偵查機關此前訊問中存在逼供、誘供等非法取證的嫌疑。她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她通過監控錄像看到,其父曾被偵查人員近距離指著鼻子及頭部訓斥,并遭遇長時間疲勞審訊,10多個小時內沒有飲水進食。

    記者在查閱案卷材料時發現,被告人周永玖在偵查機關的前兩次無罪供述均經其“閱看”簽字,而有罪供述均由其“聽讀”簽字。

    周芹還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其父的供述本身也存在相互矛盾之處。“且不說由頭兩次的無罪供述改為后來的有罪供述,即使在5次有罪供述中,也多次出現不一致的地方,矛盾重重,大大降低了供述的證明力。”

    記者查閱了周永玖的訊問筆錄,發現了供述中的部分矛盾之處——次有罪供述,周永玖說孫玲“頭南背北,邊退邊拖地”,第二次有罪供述則是“頭北背南”;關于跟隨孫玲觀看的位置,各次供述也不一致,有說在正前方,有說在側面,還有說在身后;對于想沒想抱孫玲,去沒去抱,有沒有抱住,周永玖所作的供述每次也都不同,相互間不能吻合。

    周芹堅持認為,拋開這些疑點不說,即使周永玖所做有罪供述真實、無矛盾之處,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僅憑口供就判其父親構成強奸罪,也是不成立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但辯方的觀點并未被一審法院采納。2012年12月25日,嶗山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永玖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不得假釋;周永玖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人民幣754962.5元。

    未獲回應的重重疑點

    中國青年報記者獲取的嶗山區法院關于此案的一審判決書【(2012)勞刑初字第210號】顯示,“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永玖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且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永玖強奸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律師所提的周永玖沒有實施強奸的客觀行為,有罪供述間相互矛盾,且無其他證據印證,該判決書回應稱,“經查,被告人周永玖在偵查機關曾多次供述該主觀上有奸淫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強行摟抱等暴力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且該供述的被害人掙脫后躲入衛生間并將門反鎖以及看見被害人身著胸罩顏色等情節與現場勘查筆錄及證人的證言、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能相互印證,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故對此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這個回應并未取得周芹的信服。“這些所謂‘相互印證’的證據能說明什么?無非是說我父親供述看見胸罩的顏色和被害人的相符,供述被害人進衛生間反鎖門的情況與現場相符,供述看見被害人躺在地面頭部出血的情況與勘驗及尸檢情況相符而已。但一審認定的‘強奸致人死亡’的證據在哪里?如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被告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致使被害人不得不跳樓逃生?”拿到判決書后,周芹連連發問。

    周芹同時表示,關于被告人供述矛盾的問題,一審判決為了對此進行規避,在證據質證部分揉雜了被告人5次有罪供述,而且對被告人不利的部分進行有選擇的摘錄。

    “檢察院的起訴書都未指控具體的犯罪行為,僅是指控被告人‘欲行強奸’的犯意,而一審判決審理查明的事實卻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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