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家政服務市場的進一步擴大,雇主因種種原因不支付家政雇工工資的事件時有發生,家政雇工勞動報酬糾紛也逐漸增多起來,對此有學者提出,2013年1月16日公布的《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7條規定:“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76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家政雇主如拖欠雇工工資,應屬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筆者認為,家政雇主作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犯罪主體并不妥當,理由如下:
其一,家政用工與經營性雇傭性質不同,社會危害性比較小。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入刑,是因為勞動者相對于用工單位較為弱勢,用工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報酬社會影響大,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罪可以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家政雇工與雇主之間并非經營性雇傭,從立法原意上看,不屬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調整范圍。
其二,成立犯罪須具備“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前置條件,說明家政雇工不能成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刑法修正案(八)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規定了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要件。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條規定,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未將家政這一形式納入。這意味著對家政雇工和雇主的報酬爭議不屬于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范圍,其不能責令支付。
其三,家庭用工不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解釋》將拒不支付的勞動報酬界定為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說明該罪的犯罪主體只能為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主體,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都把家庭用工排除在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其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依照執行。表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包括自然人。2006年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二)》第7條(四)也規定,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家政用工一般是雇主和家政服務人員之間一對一的關系,應當按照雇傭關系處理,適用民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