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狀告家政公司和保姆索賠78萬余元
本報深圳訊 (記者王納)照顧不周,給一歲幼兒小晟喂食果凍而致其窒息夭折,深圳保姆李女士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本報曾做報道)。
這起意外余震未消,近日,小晟的家長張先生夫婦把家政公司告上了法庭,認為家政公司向他們推薦并指派的保姆不具備家庭服務基本技能,索賠78萬余元。一審法院判決幼兒死亡損失應由家政公司負責,賠償小晟的父母78萬余元;保姆不承擔責任。家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此案昨天在深圳中院二審。
一審法院判決保姆無責
2010年8月18日,住在深圳市南山區某住宅區的張先生夫婦通過深圳市某家政公司雇用保姆李女士,照顧自己剛出生的兒子小晟,并和該公司簽訂了《服務工聘請合同書》。2011年8月8日,李女士沒看果凍外包裝上“三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字樣就用湯勺喂他吃,后小晟因被噎住窒息死亡。
事故發生后,李女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張先生夫婦認為,家政公司向他們推薦并指派的保姆李女士并不具備家政服務基本技能,才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家政公司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遂將他們告上法庭,索賠78萬余元。
李女士承認事故發生過錯在她,但她認為家政公司并未對她盡到教育、培訓的義務,對此事也負有責任。家政公司則認為,其公司只提供家政服務,是中介性質,李女士的過失是她的個人行為,家政公司均不負責。
福田法院認為,家政公司與張先生簽訂了聘用合同,其中條款對家政人員工資、服務期限進行了約定,因此家政公司是涉案服務合同的主體,該家政公司與保姆李女士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同時,李女士喂小晟果凍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該行為導致小晟哽咽窒息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家政公司承擔,保姆李女士對此不承擔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家政公司賠償張先生夫婦78萬余元。
家政公司與保姆并非勞動關系?
因不服一審判決,家政公司提起上訴。昨天此案在深圳中院開庭時,該家政公司重申,他們只是一家家政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當時有很多保姆可供挑選,是他自行選的保姆,而且工資是由張先生直接發放的,發生事故應該由保姆自己承擔責任 。”
張先生一方認為,他們和保姆之間并未形成勞動關系。他們每個月向家政公司繳納保姆工資,再由家政公司發給保姆,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為了方便,才由雇主直接發放給保姆工資。
此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作者:王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