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李女士為了給孩子找保姆,前前后后換了10多個都不滿意。不可否認,有些雇主確實比較“挑”,而在遭遇糾紛后,雇主提出的退款訴求,大部分還是難以得到妥善的處理。
陷阱一:服務關系成“中介”關系 偷換概念求免責
不少家政公司都會在合同中,偷偷地將雇主與家政公司之間的服務關系,變更為類似中介服務的,居間介紹關系。因為在居間關系中,家政公司只起到介紹作用,并不用對消費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律師建議,消費者應該謹慎辨別。
陷阱二:巧立名目亂收費
不少家政公司與雇主簽訂合同時,通常都會表示需要向雇主收取輸送費、介紹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有律師認為,就目前市場上,家政公司與雇主之間普遍存在的服務關系而言,這些巧立名目的收費,消費者都有權拒絕。
陷阱三:免責條款暗藏其中
在合同中,經常都會出現一些免責條款,比如,當雇主解除合同時,不歸還已經繳納的費用;家政服務員服務期間所發生的違法行為,家政公司只配合追究家政服務員的責任等等。在律師看來,這些都是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款,擴大了消費者的責任,消費者有權要求家政公司修改相應條款。
這里,我們也給大家普及一個法律小知識:印刷版本的合同,并不是不能修改的,事實上,手寫修改后的合同版本,其法律效力比印刷體還要高,因此業內人士建議,一旦發現合同中有不合理條款,消費者可以立即提出修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