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陳霞)劉女士為患病母親雇了保姆后,發現其能力與家政公司宣傳的大相徑庭,遂以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蘭州心悅家政服務部告上法庭,要求雙倍退還服務費。近日,蘭州中院終審支持了雇主的訴求,作出家政公司雙倍退還雇主4000元服務費的判決。
2011年9月,劉女士的母親因腦中風導致半身癱瘓,生活不能自理。劉女士看到蘭州心悅家政服務部網站資料上寫有“中心擁有權威護理員,有30年以上正規醫院臨床經驗”的宣傳,劉女士便信賴了該宣傳,與家政公司簽訂了服務合同,雙方約定劉女士每月支付給家政公司2000元服務費。2011年10月,保姆來到劉女士家里工作,結果劉女士發現保姆連照顧病人的基本常識都不懂,致使劉女士的母親全身長了褥瘡。為此劉女士多次找家政公司進行協商,家政公司卻以人員緊張無法調整為由拒絕了劉女士的要求。無奈之下劉女士將家政公司告上法庭。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蘭州心悅家政服務部對其相關人員從業經歷、護理經驗,以及技術等宣傳內容具體明確,對合同的訂立以及合同價格具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為要約。家政公司宣傳失實,適用《消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據此判決家政公司雙倍退還雇主服務費4000元。一審宣判后蘭州心悅家政服務部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