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因服務合同糾紛,梁女士將某家政服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網今天獲悉,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家政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其雙倍退還梁女士服務費4.4萬余元。
2010年2月2日,梁女士與家政公司約定,梁女士從2010年1月28日至2月28日入住家政公司的月子中心接受家政公司提供的嬰兒和產婦護理等服務,總費用2.5萬元,入住期間家政公司為梁女士及嬰兒提供食宿。合同簽訂后,梁女士向家政公司支付了2.2萬余元服務費,梁女士與女兒于同年1月28日入住該月子中心。后梁女士的女兒因病于同年2月20日入住醫院治療,于同年3月2日出院,最后診斷為:新生兒肺炎、黃疸。因女兒生病住院,梁女士與女兒在合同到期后在家政公司月子中心延住至3月9日。3月9日,梁女士因其與家政公司就服務質量產生糾紛而報警。因梁女士向工商局投訴,雙方經區消費者協會調解未能達成一致,于3月10日終止調解。
后梁女士起訴到一審法院訴稱,2009年12月,自己在網上看到家政公司的網站及其“中心醫護團隊和駐診醫師包括著名新生兒科專家、首都兒研所新生兒專家庫成員、兒科主任醫師張主任,著名中醫師孫醫生,中醫師王教授;中心健診專家團隊有50年從醫經驗和首都兒研所及北京兒童醫院40年臨床經驗,正副護理長是三甲醫院婦產科護理部主任,在北京上海三甲醫院產科任護士長,有35年產科臨床經驗,權威護理員有30年以上正規醫院臨床經驗;中心管理團隊中管理人員有多年臺灣專業月子中心管理經驗,護理技術來自臺灣”的宣傳,信賴了該公司的宣傳及實力,并與該公司簽訂了提供月子服務合同。2010年2月2日,自己入住該中心接受服務期間,發現該公司并非按照合同和宣傳提供服務,護理質量和專業程度與其宣傳的臺灣專業水平和管理服務團隊大相徑庭,由于該公司的護理嚴重的不負責任和不專業的護理水平,在該中心的三家寶寶先后生病住院,自己的女兒也在入住第17天后出現病狀,后經醫院診斷為新生兒肺炎,住院十天。該公司給自己及家人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和精神創傷,后自己投訴到區消費者協會,經查該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經營,且存在虛假廣告宣傳。
梁女士據此要求家政公司返還2.2萬余元服務費并賠償一倍服務費2.2萬余元;賠償女兒住院醫療費、住院期間生活及其他費用;支付丈夫誤工費、國際機票改簽費;賠償精神損失2萬元。
家政公司辯稱,沒有證據證明梁女士的小孩所犯的新生兒肺炎是公司造成的。公司沒有違法經營,沒有進行虛假宣傳。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家政公司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家政公司對其醫護團隊中相關人員從業經歷以及護理經驗和技術均來自臺灣等宣傳內容具體明確,對案件合同的訂立以及合同價格的確定具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為要約。雖上述宣傳內容未載入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但應視其為合同內容。家政公司上訴主張其在宣傳資料中所載相關內容屬實,對此沒有提交相應證據,故其該項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梁女士接受家政公司提供的月子服務,屬于消費者范疇。一審法院認定家政公司宣傳失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并無不當。家政公司主張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家政公司的上訴主張不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為順應社會需求,“月子”服務行業方興未艾,蓬勃發展。但有些“月子”公司為招徠顧客,進行夸大或虛假宣傳,誤刀消費者,給消費者帶來經濟損失和精神創傷。該案給提供生活消費服務的企業敲響了警鐘,在宣傳公司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時要實事求是,否則,因此給消費者帶來的損失需予以賠償。同時也給消費者提了個醒,切勿盲目聽信宣傳,接受服務前,多進行考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