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很多地區都存在著不同種類的礦山,在礦山開采領域水平也較為先進,但就目前狀況來看,我國在礦山的環境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礦產開發對環境產生影響
1、自然景觀受到破壞。由于在露天采礦中開挖地表,對城鎮、交通干線、風景區周邊可視范圍內的自然景觀和環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壞。1.礦山企業只能在規定的采礦區范圍內從事采礦活動,必須履行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等義務。對于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造成地質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的,要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整改、達標,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逾期不能達標的,實行限產或直接關閉處理。
在建設過程中可將部分礦山關閉,以恢復原有土地狀況,即“礦山復墾”。,其中包括采空區復原、尾坑造田、排土場造林、建成新的風景觀賞區等。在進行礦區土地復墾時,需要先規劃礦區重建步驟,厘清礦區重建的目的,不是為了恢復原先的系統,而是因地制宜按照技術經濟規律,重建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系統。
礦山關閉以后,將會給礦區留下很多隱患,根據“誰開發、誰保護,誰損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礦產監管部門必須對礦產開發企業進行跟蹤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礦山關閉后,開采企業應將廢棄地復墾納入礦山日常生產和管理,提倡采(選)礦—排土(尾)—造地—復墾一體化技術。對于存在污染的礦山廢棄地,不宜復墾作為農牧業生產用地:對于可開發為農牧業用地的礦山廢棄地,應對其進行全面的監測和評估。對露天坑、廢石場、尾礦庫、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進行穩定化處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風蝕揚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