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海南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了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為造成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戴上了“緊箍咒”。同時,《方案》也提出了環境損害賠償的總體目標:到2020年,力爭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方案》明確了依法追究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6類適用范圍: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破壞事件的;在海南省總體規劃中劃定的一級功能區(即陸域保護紅線區)發生環境污染、破壞事件的;在生產生活人口較密集區域的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發生環境污染、破壞事件的;其他區域發生的直接導致大氣、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等環境質量或生物多樣性下降等嚴重后果的;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構成刑事犯罪的。
《方案》指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環境修復費用、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按照《方案》任務要求,海南將開展環境損害賠償實踐。2019年底前,省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部門將根據職責分工,積極開展環境損害案件的索賠工作。經調查發現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應根據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達成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環境損害的修復。
根據方案,海南把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作為加快推進國家文明試驗區建設的重要內容。將重點按照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體現環境資源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環境進行修復。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在賠償適用范圍方面,方案明確了依法追究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6類適用范圍。同時指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