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設計階段根據項目的規模、場地的復雜性以及相關標準及導則的要求不同,設計階段的深度要求也不盡相同。根據設計方案中有無對GSR的應用評價以及評價的深度不同,ITRC提出可以將修復設計階段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在設計方案中采用BMPs(簡稱“BMPs層次”)。
該層次設計僅從保護資源和提高效率的角度出發采用合適的BMPs,而并沒有對設計方案可能產生的環境、社會和經濟影響進行綜合評估(比如說采用某個BPM可能用水較少但是產生的廢物較多)。這一層次的設計在規模較小的修復工程中應用較多。
第二層次為在設計方案中采用BMPs的同時對GSR的應用進行簡單評價(定性或者半定量)(簡稱為“BMPs+簡單評價層次”)。該層次要求提出不同的修復方案和BMPs措施,并分別對其環境、社會和經濟效益進行比較排序,以供設計人員擇優選擇。
第三層次為在設計方案中采用BMPs的同時對GSR的應用進行嚴格的定量評價(建立在修復工程全生命周期評價和對環境足跡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簡稱為“BMPs+深入評價層次”)。相比第一、第二層次而言,第三層次需要更多的數據、時間和成本投入。
如果已經為一個小型的污染場地選擇了修復技術,而設計中采用GSR理念的主要目的僅僅是對這些技術進行“綠色和可持續性”優化,那么使用第一層次的設計深度即可。如果需要對不同的GSR應用方案進行詳細的定性評估,此時就需要采用第三層次的設計深度。其他情況下一般采用第二層次的設計深度。不同層次的設計深度之間并沒有明顯的界限之分,尤其是第二和第三層次,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設計人員根據經驗以及項目特點(比如設計周期、業主要求、預算等條件)進行斟酌選取。
注:文章內的所有配圖皆為網絡轉載圖片,侵權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