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低影響開發原則,限度減少對原有水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當地區在整體改建時,對于相同的設計重現期建設用地的外排雨水徑流總量和雨水徑流高峰流量不得超過開發建設前的水平,限度的控制城市初期雨水徑流污染。
二、城市建設開發過程中應綜合采取“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新區建設要將70%的降雨就地入滲或者利用;改造項目的綜合徑流系數要小于改造前,不應增加城市既有排水防澇設施的額外負擔;路幅超過70米的新建道路兩側應配套建設雨水蓄水設施;新建地區的硬化地面中透水性地面的比例不應小于40%,有條件的建成區應對現有硬化地面進行透水性改建。
三、規劃建設用地面積超過20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物,必須配套建設雨水回收系統,其配套標準為:每10000平方米規劃用地面積建設雨水調蓄設施的有效容積要不小于100立方米,優先采用自然洼地、池塘、景觀水體等生態型集水措施,不足部分采用人工調蓄設施或者雨水收集設施補充。
四、住宅小區或者單位有條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其內部的綠化、景觀、環衛用水不得直接使用自來水。
五、凡涉及綠地率指標要求的各種建設工程,綠地中應有30%面積作為滯留雨水的下凹式綠地,人行道、步行街、停車場、自行車道等硬化路面的透水鋪裝率不應小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