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設會呼吸的“城市”,治療工業化發展道路中產生的城市病,我國許多城市積極響應國家建設“城市”的號召,為此我們不斷更新完善城市的建設思路,積極改造城市的住區、道路、綠地等一系列生活、基礎設施的建設。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專業從事雨水收集工作已有近十年,積累了豐富的產品設計及安裝經驗,產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得到廣大客戶的肯定與認可。在這一過程中,不斷參與各類施工工程的建設,在實踐的過程中,我們往往會混淆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的概念,這會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那么二者如何理解并區分呢?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過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如果當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同意其分包時,發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與分包人結算,并約定以分包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總承包人支付總包管理費。此時總承包單位收取的是名副其實的總包管理費。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除具有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定義務外,還應承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條件的 義務。因此,當發包人采取總包加平行分包模式時,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由發包人指定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項目,其施工條件往往需要總承包人配合才能滿足,此時發包人會與總承包人簽訂就其提供的配合條件(例如腳手架、垂直運輸等)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總承包人在切實提供了這些配合工作后,可向發包人收取一定費用,其實質就是收取的總包配合費。
二者主要的區別就是:總承包人對該專業工程項目是否有發包權,若有,則對該專業工程項目有管理義務,則收取的費用性質為總包管理費,即當此專業工程項目出現問題時,總包人與分包人應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若無,則對該專業工程無管理義務,其性質僅僅是總包配合費,即當該工程項目質量或工期出現問題時,發包人就無權要求此時的總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了解一些建筑施工過程中的法律問題,可以讓我們更加警醒地參與工程建設,努力高質量、高效、安全地完成工程建設,有利于更好地促成“城市”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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