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重慶9月11日電 (彭國威) 近日,重慶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10種損害生態環境的行為要進行賠償。
《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具體賠償行為,除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規定的“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和“在國家和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兩種情形外,還結合重慶特點,明確了包括因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導致疏散、轉移人員1000人以上或者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6個小時以上的;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2畝以上,其他農用地5畝以上,其他土地1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性破壞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1000株以上等八種生態損害賠償。
具體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根據“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的原則,賠償磋商程序中,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方案》對賠償資金管理作了明確規定,賠償義務人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開展自行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實施委托修復的,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方案》指出,對于跨區縣以及在全市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市政府管轄;其他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區縣政府管轄。
根據總體目標,自2018年起,重慶要在全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市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2、在國家和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1)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包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
(2)因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導致疏散、轉移人員1000人以上或者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6個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2畝以上,其他農用地5畝以上,其他土地1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1000株以上的;
(5)因礦山開采、河道采砂、水資源開發、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設和其他建設項目未依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導致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6)因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導致林業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
(7)因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導致野生動物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
(8)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認為有必要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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