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雨水入河排放口設置的技術要求,我局特制定《浦東新區地塊單元雨水入河排放口設置指導意見(試行)》,請各單位接文后參照執行。
一、為配合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鞏固河道治理成果,改善水環境質量,規范雨水入河排放口設置的技術要求,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二、本指導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市排水管理條例》、《市河道管理條例》、《市防汛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編制。
位于雨水自排區,周邊市政雨水管網無法接納地塊雨水,需要將雨水排放進入河道的沿河地塊;
位于雨水強排區,由于周邊市政雨水管網尚未按規劃實施到位,近期需要臨時雨水排放入河的地塊。
四、浦東新區排水系統屬于分流制排水體制。浦東新區范圍內的排水單元的排水管道應根據《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城鎮排水管道設計規程》(DG/TJ 08-2222)等技術規范,按照雨、污水分流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五、地塊內已處理的污水不得排入地塊內雨水管道,并通過雨水入河排放口排入河道。如需排放,須按照環保部門要求單獨設置污水排放口,并設置標識牌。
六、位于雨水強排區的地塊單元,雨水需要臨時排放入河的,內部雨水管道不得與周邊強排市政雨水管網接通,并應完善方案后報新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在雨水自排區內,若地塊單元周邊市政雨水管網只能接納地塊部分雨水,另一部分雨水需要排河的,地塊單元內納管區域和排河區域的雨水管道需相互獨立,不得連通。
八、備用水源地上下游2公里范圍內不得設置雨水入河排放口;原則上不得在川楊河、大治河沿岸設置雨水入河排放口。
十、地塊單元周邊有多條河道的,地塊雨水應根據相關河道管理等級,優先排放至低等級河道。
十一、地塊單元雨水入河排放口管徑應按照本地區暴雨強度公式計算得出。外環內及南匯新城鎮區域暴雨重現期按P=5年,其他區域暴雨重現期按P=3年計算。
十二、每個地塊單元的雨水入河排放口一般不得超過3個,管徑一般為φ600和φ800,特殊情況下可選用φ1000管徑。
十三、入河排放口前應設置雨水接出井,接出井在地塊紅線厘米落底,并設置格網,格網要求采用不銹鋼材質,格網孔徑不得大于5厘米×5厘米。
十四、雨水入河排放口管道的管內底標高不得低于2.80米(吳淞高程),以便于檢查是否有混流污水排出。
管徑≤Φ800的管道按《市排水管道通用圖》(1992)PT08-01圖要求設置;管徑≥Φ1000的管道按PT08-02圖要求設置。
十六、地塊雨水接出井至河道段的管道管材應采用鋼筋砼管道,便于與河道駁岸銜接,同時應做好坡岸防護。該段管道屬于地塊所有,由地塊業主負責管理、養護與維修。
對于化工、油脂、醫藥和危險品等環境風險較高的地塊單元,地塊雨水接出井必須設置快閉閘門,并按環保要求設置應急事故調蓄池等設施。
十八、地塊單元應根據市、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按照《市海綿城市建設指標體系(試行)》相關要求,對地塊內雨水采取截污、滲透、儲存、調節等低影響開發措施,盡可能減少直接排放,實施雨水再生利用。
1、建設單位在進行地塊排水方案設計,征詢地塊雨、污水出路前,應對地塊周邊市政管網、河道進行詳細調查,計算本地塊雨水排放量,編制排放方案,報擬接入的市政管道產權單位進行意見征詢。
2、若周邊市政雨水管網無法接納地塊雨水,雨水確需排放入河道的,由建設單位征詢排水管理部門意見。排水管理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對方案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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