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油氣回收處理裝置應根據油氣設計處理量、介質性質、油氣濃度和尾氣控制指標等要求,經技術經濟比選綜合確定工藝方案。
5.5.2 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的設計規模宜為儲存、裝載設施同時排放油氣量的1.0~1.1倍。
5.5.4 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的油氣設計濃度宜取實測的熱月平均油氣濃度。儲存系統油氣設計濃度也可根據儲存介質性質、操作條件、罐型、油氣揮發量等折算確定;裝載系統如無實測數據時,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1同類地區已建有油氣回收處理裝置時,新建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的油氣設計濃度可取同類地區已建裝置熱月實測的平均油氣濃度;
2 同類地區無已建裝置時,新建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的油氣設計濃度可按建設地區的熱月平均氣溫確定;
2)熱月平均氣溫在20℃~25℃的地區,油氣設計濃度可取35%~40%;
1 用于吸收汽油、石腦油、芳烴、航空煤油、溶劑油等單一品種的油氣時,吸收液應選用本液或性質相近不宜揮發液體;
2 分離膜組件滲透側應設置壓力就地指示及遠傳,雨水事故池并應采取壓力聯鎖保護措施;
6 分離膜組件的數量應能滿足設計規模,并聯安裝的膜組件應預留一個備用口。
3 填料層上、下段宜設置壓力儀表,塔底液體段應設置液位監測儀表就地指示及遠傳控制室,并應采取液位控制聯鎖措施;
2 吸附劑罐內吸附劑的總量應能滿足設計規模、設計濃度下20min的油氣吸附容量,采用顆粒狀吸附劑時填充高度不應超過總高的2/3。
3 吸附劑罐宜設溫度儀表;采用組件式吸附劑的每個罐體宜設置1個溫度儀表,采用顆粒狀吸附劑的罐體上、中、下部均宜設溫度儀表,就地指示及遠傳控制室,并宜設置溫度控制聯鎖措施;
6 采用組件式吸附劑且使用低低壓蒸汽、熱氮氣再生的吸附劑罐的設計壓力,不應低于0.35MPa;采用顆粒式吸附劑且使用負壓或真空再生的吸附劑罐的設計壓力,不應低于1.0MPa。
1 應設置自動除霜,冷凝后的油水混合物應設置油水分離裝置,水冷凝器的制冷裝置應采取防凍措施;
5.5.13 進催化燃燒和蓄熱燃燒裝置處理的油氣中有機物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2 當油氣中有機物濃度高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5%時,應采取預處理措施使其濃度降低至爆炸下限的25%以下方可進入催化燃燒反應器處理;
3 對于含有混合有機物的油氣,其控制濃度應低于易爆組分或混合氣體爆炸極限下限的 25 %。
8 裝置進氣管道上應設置雙向爆轟阻火器,排氣管道上應設置管端爆燃阻火器;
10 反應器進口管道上應設置烴濃度檢測儀,并應設置快速切斷閥和失電自動關閉功能。雨水事故池
2 進入蓄熱燃燒裝置的油氣流量、 溫度、 壓力和油氣濃度不宜出現較大波動;
3 兩室蓄熱燃燒裝置的凈化效率不宜低于 95%,多室或旋轉式蓄熱燃燒裝置的凈化效率不應低于98%;
5 進入蓄熱燃燒裝置的油氣中顆粒物濃度應低于5mg/m3,并應嚴格控制含有焦油、 漆霧等黏性物質;
7 蓄熱體宜選用蜂窩陶瓷或組合式陶瓷等規整材料;蓄熱體支架應采用高強度、防腐耐溫材料;
8 蓄熱體比熱容不應低于750 J/kg·K,可承受1200℃的高溫沖擊,使用壽命不應低于00 h;蓄熱室進出口溫差不宜大于60 ℃;
13 當處理含氮有機物造成煙氣氮氧化物排放超標時,應采用選擇性催化還原法(SCR)等脫硝工藝進行后處理;
14 當處理含硫或含鹵素有機物產生二氧化硫、鹵化氫時,應采用吸收等工藝進行后處理;
15 燃料供給系統應設置高低壓保護和泄漏報警裝置;壓縮空氣系統應設置低壓保護和報警裝置。
17 換向閥宜采用提升閥、旋轉閥、蝶閥等類型,雨水事故池其材質應具有耐磨、耐高溫、耐腐蝕等性能,泄漏率應低于0.2%。
1 增壓用壓縮機宜選用液環式壓縮機,制冷用壓縮機宜選用往復式或螺桿式壓縮機,制冷劑宜選用無氯環保型制冷劑;
5 真空泵、壓縮機、輸送泵的進出口應設壓力儀表,壓縮機和真空泵出口應設溫度儀表。
6.0.1 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的自動控制系統宜與儲存、裝載設施的自動控制系統統一設計。
6.0.5 油氣回收處理設施內設置的溫度、壓力、流量、液位等參數,應遠傳上層控制系統。
6.0.6 油氣回收處理設施內的機泵運行狀態、控制閥門的開關狀態,應在自動控制系統內顯示。
7.1.1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界區內宜設置地面沖洗水設施,沖洗用水可采用生產給水或中水。
7.1.2 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產生的含可燃液體污水、被污染雨水應排入生產污水系統,且排水出口處應設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7.1.3 油氣回收處理設施應與儲罐、裝車或裝船設施與其他相鄰設施統一設置事故污水收集儲存設施。
7.2.2 油氣回收處理設施的電力裝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相關規定。
7.2.3 油氣回收處理設施的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中的“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有關規定及現行國家標準《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GB15599的相關規定。
7.2.4 油氣回收處理設施的防靜電接地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3097的相關規定。
7.2.5石油庫油氣回收處理設施的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的相關規定。
8.0.1 油氣回收處理設施的消防給水系統應與儲罐、裝車和裝船設施與其他相鄰設施的消防給水系統統一設置。
8.0.2 油氣回收處理設施的消防給水壓力應確保滅火時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應小于0.15MPa(自地面算起),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30L/s,火災延續供水時間不應小于2h。
8.0.3 油氣回收處理設施周圍的道路應設置消火栓,間距不宜大于60m,且應保證可使用消火栓的數量不少于2個。
8.0.4 油氣回收處理設施內應設置干粉型滅火器,滅火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2 每個配置點的手提式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每具滅火器的滅火劑充裝量不宜小于4kg;
9.1.2 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的相關規定。
9.1.3 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的作業人員應配備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個人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1651的相關規定。
9.1.4 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的職業衛生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業企業職業衛生設計規范》GBZ1的相關規定。
9.2.1 油氣回收處理設施的設計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要求。
9.2.2 油氣回收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設計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石油化工環境保護設計規范》 SH/T 3024的相關要求。
9.2.3 油氣回收處理裝置尾氣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等的相關要求。
9.2.4 收集處理有惡臭污染物的油氣回收處理設施,還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的相關規定。
9.2.5 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產生的固體廢物應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處理。
9.2.6 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的防噪設計應附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設計技術規范》GB/T 50087的規定,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 12348的規定。
9.2.8 油氣回收處理裝置區域的防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范》GB/T 50934的相關要求。
1 汽車裝卸鶴位:鶴管立管中心線 鐵路裝卸鶴位:鐵路中心線 設備:設備外緣;
8 建筑物(敞開和半敞開式廠房除外):建構筑物的外側軸線 敞開式廠房:設備外緣;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執行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2 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 12348《石油氣體管道阻火器阻火性能》GB/T 13347
河北:《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監督核查與監測技術規范(草案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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