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獲悉,正在制定《市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辦法》,從安全、環保等方面,對規范經營行為提出要求,對收費標準公布、依法辦理保險、船舶維修保養、污水垃圾處置、消防設施配備以及投訴處理答復等作出規定,例如,經營者有權拒絕酗酒等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人員乘船。
市政府法制辦表示,現就《市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公開征求市民和單位意見,截止日期為2017年5月18日。
市民和各單位可將書面意見,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城建法規處,郵編:200003。也可以發送電子郵件,地址:.cn。
據市政府法制辦介紹,小型客運船舶是指載客12人以下的客運船舶。目前,市小型客運船舶運輸業務主要包括古鎮水域觀光,如朱家角古鎮水上載客游覽;景觀航道觀光,如蘇州河水上載客游覽;其他通航水域觀光,如滴水湖水上載客游覽。
《辦法(草案)》共21條,首先明確了適用范圍,即適用于在市內河通航水域內從事經營性小型客運船舶運輸及相關的管理活動。其次,對于小型客運船舶,將其界定為載客12人以下的客運船舶,包括普通客運船舶、非機動客運船舶等。
,包括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船舶及船舶各類證書、符合規定的船舶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船舶沿線安全停靠站點和靠泊設施、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以及各項安全生產制度等,并從安全、環保等方面就規范經營行為提出了要求,對收費標準公布、依法辦理保險、船舶維修保養、污水垃圾處置、消防設施配備以及投訴處理答復等作出了規定。比如,要求經營者遇到嚴重影響航行安全的惡劣天氣時,應當停止運輸;經營者有權拒絕酗酒等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人員乘船。
《辦法(草案)》擬采用備案方式對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經營活動進行管理,要求經營者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航務管理機構備案。在監督檢查上,該草案作了日常檢查與定期核查相結合的制度設計,要求航務管理機構加強對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定期核查經營者安全生產條件保持情況。
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報請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未履行備案義務或者使用未經備案的小型客運船舶從事客運的, 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履行公布義務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張貼乘船須知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制定完善應急預案或者未組織演練的,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隱匿有關資料或瞞報、謊報有關情況的,予以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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