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12月18日訊(記者孫婷婷 通訊員葉甑皓 楊睿)將孩子托付給友人許某(化姓)照料,孩子在玩耍過中不慎掉入小區化糞池,雨水收集系統造成身體傷害。孩子家長陳某(化姓)將許某、物業管理A告上法庭。經一審法院審理,酌定由物業管理A承擔50%的賠償責任,許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孩子的法定監護人自行承擔20%的損失。許某不服提起上訴。昨日,記者從江夏區人民法院得知,二審維持了原判。
陳某與許某是同學關系,二人分別居住在兩個相鄰的小區。2017年3月,陳某在某超市上班,雨水收集系統陳某9歲的兒子天天(化名)在超市附近玩耍,陳某無暇照顧孩子,便聯系許某讓其出來時將孩子送到小區門口,讓天天自己上樓回家。許某提出讓天天到自己家中去,陳某同意了。隨后,許某去接自己另一個孩子放學,任由自己的小女兒與天天在小區內玩耍。
天天和許某女兒兩人跑到了小區較為遠的地方玩耍,這個過程中天天不慎掉入小區化糞池,后被趕來的許某及其他人一同送往醫院搶救,診斷傷情為真菌性腦內多發膿腫,膿毒癥,肺水腫等,花費醫療費用 26萬余元。許某給付了現金1千多元,2017年5月,天天父親向A出具借條,借款3萬元錢給天天治病。
2017年10月,天天父母將許某、A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前期醫療費用26萬余元。
經法院核查,事發小區物業管理機構為A,該小區業主與A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注明有“第二條物業管理服務內容:三、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糞池、排水溝、自行車棚、停車場等”內容。A在庭上辯稱涉案的窨井蓋在小區花壇中間,不在小區行人通行的公共道路范圍內,且周邊有環形綠化隔離帶,但其承認了未在化糞池窨井蓋旁設置警示標志,井蓋周邊的綠化帶設置了有不得踩踏花草之類的標志。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A作為事發小區的物業管理者,應當做好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天天作為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不慎掉入小區化糞池內,雨水收集系統A存在管理不當的責任。
此外,法院還認為天天的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有的行為皆應在法定監護人以及具有監護義務的責任人的控制和看護下進行。關于監護責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其父母在沒有喪失監護能力或沒有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其法定監護人的權責不發生轉移。如無法定事由,父母應盡可能親自履行監護職責,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事發時天天母親陳某將天天委托給許某照看,許某對天天具有現實上的、時空上的看護義務、安全注意和保障義務,其當時讓天天脫離其照護范圍,對天天的受傷存在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該案實際情況,一審法院依法判決由A承擔50%的賠償責任,許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天天的法定監護人自行承擔20%的損失。終,扣除許某和A此前支付治療費,法院依法裁定許某賠償7萬余元,A賠償10萬余元。
許某不服,認為一審對各方的責任比例劃分不當,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提出上訴。
相關鏈接:對于小區化糞池的管理,記者查到在2015年9月7日,黃陂區盤龍城某小區曾發生一起3歲男童掉進小區化糞池窨井不幸遇難的事故,18日,記者采訪了業內相關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化糞池主要存在部分老舊小區和偏遠城區,小區物業可設立警示牌或噴漆字樣提示行人,加強巡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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