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二次供水”的水質安全備受市民關注,條例明確,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根據季節變化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至少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
晨報訊 8月31日下午,合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閉幕,通過了新修訂的《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前,直飲水、分質供水作為城市供水的發展趨勢已為人們所認同。條例關注到直飲水的發展,明確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區域、場所提高供水設施標準,逐步實現直飲水。
高層建筑“二次供水”的水質安全備受市民關注,條例明確,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根據季節變化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至少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
為有效監督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條例規定,居民住宅區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對居民住宅區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消毒清洗,應當邀請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監督,并公示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結果。同時,從事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人員應定期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
針對二次供水收費問題,條例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城市供水單位統一管理維護的住宅,其供水價格實行統一定價,應當包括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費用、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等,具體價格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給城市供水單位統一管理維護的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示水費計收的相關成本和費用,并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
對于老舊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條例要求,市、縣(市)政府應當統籌資金,由城市供水單位按照標準進行整改后接收。
條例對再生水和雨水的回收利用進行了規定,明確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利用再生水源用于生產經營和在非生活飲用水中的應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條例明確,市政、園林、環衛、高耗水企業等用水,應當優先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確需使用城市自來水的,應當向城市供水單位辦理用水手續,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計量繳費。
條例稱,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水應急備用水源,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城市供水管網應當依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逐步向農村延伸,促進城鄉供水一體化,保障農村飲水安全。
在保護城市供水上,條例明確了八項禁止行為,其中,違反規定動用公共消防栓取水被列入禁止情形。如果違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條例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或者污染供水水源、損害供水設施和違法用水的行為進行舉報。晨報記者 王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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