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發布關于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商品監管事宜公告
發布時間:2019-01-08 14:17:08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海關總署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稱,為做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監管工作,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等國家有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相關政策規定,現就海關監管事宜發布公告。
公告明確,海關監管事宜包括適用范圍、企業管理、通關管理、稅收征管、場所管理、檢疫、查驗和物流管理、退貨管理、其他事項等事項。
其中稅收征管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海關按照國家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完稅價格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商品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消費者(訂購人)為納稅義務人。在海關注冊登記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或申報企業作為稅款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如實、準確向海關申報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實際交易價格及相關費用等稅收征管要素。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申報幣制為人民幣。
為審核確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歸類、完稅價格等,海關可以要求代收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充申報。
海關對符合監管規定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時段匯總計征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向海關提交足額有效的稅款擔保。
海關放行后30日內未發生退貨或修撤單的,代收代繳義務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內向海關辦理納稅手續。
公告指出適用“網購保稅進口”(監管方式代碼1210)進口政策的城市: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杭州、寧波、青島、廣州、深圳、成都、蘇州、合肥、福州、鄭州、平潭、北京、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南昌、武漢、長沙、南寧、海口、貴陽、昆明、西安、蘭州、廈門、唐山、無錫、威海、珠海、東莞、義烏等37個城市(地區)。
境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已簽訂銷售合同的,其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開展可延長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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