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公布辦法》
發布時間:2019-01-08 14:21:01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稱,為維護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制定此辦法。
公告明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前款第八項所稱“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對象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
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或者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后,按本辦法處理;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后,按本辦法處理。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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