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園應依法建立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19-01-08 14:21:07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民辦園應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意見》明確,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辦好學前教育、實現幼有所育,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黨和政府為老百姓辦實事的重大民生工程,關系億萬兒童健康成長,關系社會和諧穩定,關系黨和國家事業未來。
《意見》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學前教育事業快速發展,資源迅速擴大、普及水平大幅提高、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入園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同時也要看到,由于底子薄、欠賬多,目前學前教育仍是整個教育體系的短板,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十分突出,“入園難”、“入園貴”依然是困擾老百姓的煩心事之一。主要表現為:學前教育資源尤其是普惠性資源不足,政策保障體系不完善,教師隊伍建設滯后,監管體制機制不健全,保教質量有待提高,存在“小學化”傾向,部分民辦園過度逐利、幼兒安全問題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切實辦好新時代學前教育,更好實現幼有所育,現就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中要求,遏制過度逐利行為。民辦園應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于幼兒保教活動、改善辦園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每年依規向當地教育、民政或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舉辦的幼兒園、非營利性幼兒園;已違規的,由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進行增資擴股。參與并購、加盟、連鎖經營的營利性幼兒園,應將與相關利益企業簽訂的協議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當地教育部門應對相關利益企業和幼兒園的資質、辦園方向、課程資源、數量規模及管理能力等進行嚴格審核,實施加盟、連鎖行為的營利性幼兒園原則上應取得省級示范園資質。幼兒園控制主體或品牌加盟主體變更,須經所在區縣教育部門審批,舉辦者變更須按規定辦理核準登記手續,按法定程序履行資產交割。所屬幼兒園出現安全、經營、管理、質量、財務、資產等方面問題時,舉辦者、實際控制人、負責幼兒園經營的管理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民辦園一律不準單獨或作為一部分資產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
研究制定學前教育法。加快推進學前教育立法,進一步明確學前教育在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地位和公益普惠屬性,強化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學前教育規劃、投入、資源配置、師資隊伍建設和監管等方面的責任,明確舉辦者對幼兒園辦園條件、師資聘任、工資待遇、運轉保障、經費使用與財務管理等方面的責任,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園行為的懲治力度,推進學前教育走上依法辦園、依法治教的軌道,保障幼兒身心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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