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布《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19-01-08 14:21:43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征求意見稿》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及出口貨物、勞務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增值稅免抵稅額。同時,明確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征求意見稿》規定: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的,稅率為5%(第三條)。
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為避免額外增加其附加稅負擔,《征求意見稿》延續了現行規定,明確向納稅人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允許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第五條)。與現行規定保持一致,《征求意見稿》明確,對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以及因優惠政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地點等征收管理事項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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