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
發布時間:2019-01-08 14:39:25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日前,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稱,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有關規定,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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