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房地產稅法,須注意稅負轉嫁問題
發布時間:2019-01-08 15:13:01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原標題:制定房地產稅法,須注意稅負轉嫁問題
財政部部長蕭杰日前表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部推進”的原則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逐步建設完善的現代房地產制度。今年4月份,房地產稅法草案曾在系統內部征求過意見,省級人大、財政等相關部門都有參與其中。
作為調控房價的重要抓手,房地產稅可以說是呼之欲出。房地產稅之所以引起輿論熱議,是因為其作為一項稅收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定位,被賦予了至少三個方面的特殊使命。
其一,作為一項稅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對居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促進社會公平。
其二,既是作為宏觀財政政策調控手段,其必然是有調控市場的作用,直接反映在由于成本的增減而導致價格的變化,進而調節供求,平衡市場。這也是在目前房價高位階段,社會大眾對房地產稅控呼聲較高的原因。
其三,房地產領域的稅收一直都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相關稅法征收標準的的確立必然會對政府的財政收入產生較大的影響,并最終影響政府績效。
筆者認為,制定房地產稅,需要從稅收原理來考慮問題,比如說房地產稅的最終稅負歸宿問題,須防止出現稅負轉嫁等情況,即轉嫁到租客或者剛需購房者身上。否則房地產稅未必能打壓房價,或許還會促使房租、房價上漲等問題,最終損害剛需一族的利益。
目前,國際上對房地產征稅的稅基主要包括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房地產原值、土地價值、租金、面積這五種類型。據消息稱,我國房地產稅將按估值方式征收,并將在今年進入立法程序。
事實上,房地產稅收作為一種資產性稅收,無論以何種價值作為稅基,其最終都會對房地產價格產生影響。竊以為,我國以房地產市場價值和原始價值進行綜合評估作為稅基,對于納稅人來講更為公平。同時對于政府而言,采用市場評估價值更有利于稅收的持續增長,保證地方財政收入。
但是,采用評估價值作為稅基的現實可行性并不高,并且在土地資源日益緊張的今天,其并不能像土地價值作為稅基那樣能夠促進資源有效利用。在房地產稅收探索階段,我們并不苛求,但這是需要相關部門日后逐漸完善的地方。在租賃市場日益繁榮的今天,同時將租金納入稅基范圍,形成綜合性的稅收制度也是值得我們考量的。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稅基,房地產稅的最終稅收歸宿是我們在規則制定過程中需要特別關注的。
這里不得不提的就是稅收轉嫁,所謂稅收轉嫁指的是稅收負擔的最終落腳點不完全是法定納稅人,而是經濟納稅人。簡單地說,就是稅收承受者未必是表面繳稅的人,例如房地產稅表面上看是持有者繳稅,但或許最終承受者是租客。
作為一種價值量比較大的必需品,通常來講其需求價格彈性是等于1的,但是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我國房地產尤其是住宅型房地產的需求價格彈性是大于1的,也就是說,房地產需求量對價格的反應比較敏感,當價格變動1%的情況下,需求量的變動是大于1%的。
這也就意味著,當對房地產開始征收稅收從而導致房地產價格變化時,房地產持有者的反應是大于房地產的需求者的,那么最終房地產稅收將大部分由需求者承擔,持有者承擔的比較少。
這也是目前房地產征收稅收的一個困境。
目前來看,各方對房產稅的調控作用寄予厚望,想借其之手打擊投機性的房屋囤積,同時控制房價以促進市場真實供求關系的平衡。從房地產市場的現狀來看,雖然稅收能部分起到打擊投機的作用,但是同時也有可能損害了房地產剛需者和居住性持有者的權益。
綜上所言,竊以為建立房地產稅收的長效機制,需要綜合租賃市場,建立更加完善的綜合性現代房地產稅收制度。同時先調后規,在調整房地產市場大方向進入正常發展軌道之后,再制定有關稅基稅率、稅收方式更加精細化的標準,保證在打擊投機客的同時不損害民眾的利益,真正達到穩定房價,保證民生的目標。
(作者盤和林是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后,系地產深度報道專欄作家,本文為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地產深度報道觀點)
您看到此篇文章時的感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