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社局:就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征求意見
發布時間:2019-01-09 18:18:59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關系著勞動者的切身利益。近日,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昆明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與實施10多年的條例相比,新增內容還真不少。
目前《條例(草案)》正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單位和個人可在5月28日前向市人社局提意見。
擴大了適用范圍
此次修訂草案有哪些熱點內容值得關注?昆明市人社局介紹,《條例(草案)》根據上位法,擴大了適用范圍,除企業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計劃納入適用范圍。
明確支付周期
《條例(草案)》還明確了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如遇節假日或者休息日,應提前支付。實行計件工資制或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工資的,或者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如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由“每月預付一次工資”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每月支付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60日內支付。
建設工程領域工資支付實行專戶管理
農民工欠薪問題已經成為一大頑疾,而《條例》對規范建設工程領域工資支付的規定卻是空白。作為此次修訂的重點,《條例(草案)》新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制度,從源頭上治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逐步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治理的法治化。
以往,農民工討要工資遭遇的難點多在于無法提供事實勞動關系證明。這一點在《條例(草案)》中有了規定:建設工程領域實行用工實名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兩年。未實行實名制、未建立臺賬的,將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可對用人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明確,建設工程領域勞動者工資支付實行專戶管理制度,專戶資金除發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建設單位未實行專戶管理,且逾期仍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特殊情況可扣工資但不得低于標準
請了事假、婚假、探親假,或者因公負傷、受處分,這些特殊情況下,企業該如何支付工資呢?
按照《條例(草案)》,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等法定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請事假的,僅可扣減事假期間的工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單位經濟損失應當賠償的,可以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扣除后剩余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工資標準。
此外,勞動者受紀律處分,或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取保候審、監外執行等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企業因欠薪失信稅收優惠或受限
《條例(草案)》明確,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預警系統,定期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同時,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對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情況嚴重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予以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并擴大失信懲戒的范圍。即:從“不得參與建設項目招投標”擴大至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昆明市人社局表示,這在更大的范圍內限制了失信企業,充分發揮失信懲戒制度的功能,促進企業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條例(草案)》還新增了涉嫌犯罪司法移送制度。如果人社部門在辦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過程中,發現涉案人數眾多、跨區域犯罪的、行為人可能轉移財產的、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情形,公安機關應依法提前介入調查,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
不支付加班費逾期加付賠償金
《條例(草案)》還提高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對于未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5日內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其工資清單等情形,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可對用人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法定代表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于當地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等情形,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其中,拖欠工資涉及10人以上或超過3個月或拖欠工資數額超過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用人單位隱瞞事實真相,出具虛假工資報表,隱匿、毀滅、偽造工資支付記錄,拒絕按要求提交相關的資料和證明,阻撓、拒絕人社部門監督檢查的,視情節輕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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