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由有限責任轉為合伙制有關規定出臺
發布時間:2019-01-09 18:19:39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為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的貫徹實施,推動會計師事務所采用合伙組織形式,進一步優化內部治理,提升執業水平,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有限責任會計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所的條件、相關材料、辦理程序及備案程序做出規定。
《暫行規定》明確了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
一是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條件;二是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原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1年以上。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到工商部門辦理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原名稱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字號、商號可以繼續使用。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轉制前的經營期限、經營業績視同連續,執業資格相應延續,轉制前因執業質量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后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轉制會計師事務所取得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后,應當辦理原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工商注銷;原有限責任公司主體繼續存在的,不得在名稱中繼續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字樣,不得從事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并應當自取得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之日起10日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未按要求及時辦理工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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