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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總局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
發布時間:2019-01-09 18:26:18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的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稱,為進一步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防范涉稅風險,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制定并《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

  公告指出,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資源稅應稅產品,應當依法向開采地或者生產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資源稅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計稅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乘以適用稅率計算。計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計稅銷售數量是指從量計征的應稅產品銷售數量。原礦和精礦的銷售額或者銷售量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確定計稅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計稅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包括應稅產品實際銷售和視同銷售兩部分。視同銷售包括以下情形:納稅人以自采原礦直接加工為非應稅產品的,視同原礦銷售;納稅人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后的精礦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視同精礦銷售;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應稅產品銷售。

  納稅人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或者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按下列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計稅價格: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運雜費用,納稅人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可予以扣減:包含在應稅產品銷售收入中;屬于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環節發生的運雜費用,具體是指運送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雜費用;取得相關運雜費用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將運雜費用與計稅銷售額分別進行核算。納稅人扣減的運雜費用明顯偏高導致應稅產品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合理調整計稅價格。

  納稅人核算并扣減當期外購已稅產品購進金額,應依據外購已稅產品的增值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納稅人用于扣減運雜費用及外購已稅產品購進金額的憑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妥善保存。

  資源稅在應稅產品銷售或者自用環節計算繳納。納稅人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產品的,在原礦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在精礦銷售或者自用時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自采原礦直接加工為非應稅產品或者以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在原礦或者精礦移送環節計算繳納資源稅。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在應稅產品所有權轉移時計算繳納資源稅。

  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落實《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不含水資源稅)的申報要求,不得要求納稅人額外增加報送資料。改進資源稅優惠備案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將資源稅優惠資料由報送稅務機關改為納稅人自行判別填報《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并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明確納稅人按月、按季、按日或者按次申報繳納資源稅,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附: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的公告》的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實施以來,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煤炭資源稅管理辦法、落實資源稅優惠政策公告等若干征管文件。從各地改革實施情況看,稅收征管運行平穩,征納秩序良好,較好地實現了改革的預期目標。但也有部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反映實際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規范和明確的征管問題。為進一步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防范涉稅風險,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制定了《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規程》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鞏固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成果。通過梳理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以來的相關征管文件,歸納各地好的征管經驗,將其中較為成熟、在實踐中已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煉進入《規程》,以進一步鞏固改革成果,放大改革實施的效應。

  二是深入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納稅服務。將規范資源稅稅源管理、改進資源稅優惠備案方式、適當簡并資源稅征期、加強資源稅源泉控管等明確寫入《規程》,以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三是增強底線意識,防范資源稅納稅和征稅風險。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推開后,對資源稅風險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為此,《規程》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通過申報審核、部門協作等途徑防范和化解資源稅風險的要求,共同防范涉稅風險。

  二、《規程》的主要內容

  《規程》分為26條,明確了視同銷售的范圍、運費扣減的條件、代扣代繳的原則、應稅產品計稅價格確定方法以及規范申報、部門協作、信息共享、風險管理等事項,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自采自用原礦或精礦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

  在實際征管工作中,對納稅人開采原礦并自用于加工(或冶煉)非應稅產品的,其自用原礦或精礦的計稅價格難以確認。為解決上述問題,除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外,《規程》新增了按價值構成進行價格確認的方法,即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成本利潤后確定。這種方法在一些地區已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各地認為有必要納入《規程》中。同時《規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的兜底條款。

  (二)明確了運雜費和外購礦的扣減范圍及憑據

  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改革后,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原礦和精礦,計稅依據調整為精礦或原礦等產品的銷售收入。在通常情況下,銷售收入與運雜費、自采礦與外購礦是分別核算的,但實際情況比較復雜,結算方式多種多樣,有的納稅人銷售收入包含運雜費,有的納稅人將外購礦與自采礦進行混合后銷售。為公平稅負,避免重復征稅,使資源稅計稅依據回歸到資源本身的價值上來,《規程》規定對包含在銷售收入中的運雜費用或外購礦購進金額進行扣減。

  《規程》第七條明確計征資源稅時扣減運雜費用的條件。同時強調,如扣減的運雜費用明顯偏高且無正當理由,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合理調整計稅價格。

  《規程》第九條明確了對自采礦與外購礦進行混售、混洗(加工)的計稅方法。《規程》第十條列明扣減的憑據包括外購已稅產品的增值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三)規范了資源稅減免政策落實方式

  從2010年6月到2016年7月,原油、煤炭、稀土、鐵礦等應稅產品先后實行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由于每次改革針對的礦產資源品目情況不同,設計的減免政策及落實方式也不盡相同,為方便納稅人查閱和基層執行,《規程》明確規定油氣田企業直接以其填報的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作為資源稅減免備案資料即可;其他納稅人按照規定進行資源稅減免資料的備案。

  為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規程》明確規定,在2018年10月底前將資源稅優惠資料由報送稅務機關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以進一步減輕納稅人報送資料的負擔。

  (四)規范了資源稅代扣代繳

  全面推開營改增后,增值稅發票鏈條已在礦業采選和流通環節全面建立,為利用增值稅發票控管資源稅零散稅源創造了有利條件。通過山西、重慶、山東一些市縣利用增值稅發票控管資源稅零散稅源的試點經驗看,資源稅可以做到在開采地源泉控管,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資源稅比例不斷提高。為此,《規程》明確規定,“對已納入開采地正常稅務管理或者在銷售礦產品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不再采用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同時,為了規范代扣代繳,《規程》還明確規定“資源稅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應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等難以在采礦地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礦產品”。

  (五)完善了部門協作和風險防控措施

  礦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擁有大量的涉稅信息,例如采礦權出讓轉讓信息、礦產品產銷量和礦價信息等,這些第三方信息有利于資源稅源頭控管和風險防控,因此《規程》強調稅務機關要主動與礦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溝通協作,實現信息共享,加強資源稅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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