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協發布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方法征意見通知
發布時間:2019-01-09 18:28:15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發布了《關于對<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方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
通知中稱,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精神,規范和指導資產評估方法的選擇和使用,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起草了《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方法(征求意見稿)》。請各地方協會充分發揮準則聯絡員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的作用,支持和指導準則聯絡員做好征求意見工作。請于2018年3月15日前將書面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后反饋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評估方法準則征求意見稿有六章,共二十六條。章為總則,規定了準則制定目的和依據、評估方法的定義、經濟學原理、評估方法的組成、準則的適用范圍;第二、三、四章分別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的定義、具體方法、應用前提、重點關注內容等做出規定;第五章規定了評估方法選擇的總體要求及考慮的因素、兩種以上方法選擇要求、可以采用一種方法的情形、評估方法選擇的披露要求。
征求意見稿對評估方法準則的定位、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特殊情形等兩項重要事項進行說明。
評估方法準則的定位。評估方法準則定位為程序類資產評估具體準則,是指導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選擇和運用資產評估方法的通用性基礎準則。各類評估對象和不同評估業務有關評估方法運用及披露的具體事項,可由相應的實體類準則進行規范。
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特殊情形。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是一般性規定。而評估實踐中存在需要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特殊情形。準則中歸納了可以采用一種評估方法的四種特定情形。包括:1、基于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或者限制而采用一種方法;2、由于評估對象僅滿足一種評估方法的適用條件而采用一種評估方法;3、因操作條件限制而采用一種評估方法;4、由于特定的評估目的,采用一種評估方法已滿足評估目的的要求而采用一種評估方法,第三種情形提出的“操作條件限制”界定為“應當是資產評估行業通常的執業方式普遍無法排除的,而不應以個別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個別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操作能力及條件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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