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貨運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辦法
發布時間:2019-01-09 18:28:42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
公告指出,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發布了《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
公告明確,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國稅機關(以下稱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應將營運資質和營運機動車、船舶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完成備案后,納稅人可向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向代開單位提供以下資料:《貨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機動車號牌或船舶登記號碼分別填寫《申報單》,掛車應單獨填寫《申報單》。《申報單》中填寫的運輸工具相關信息,必須與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信息一致。
公告還指出,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定期將納稅人異地代開發票、稅款繳納等數據信息清分至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數據比對分析,對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明顯超出其實際運輸能力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停其在非稅務登記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及時約談納稅人。經約談排除疑點的,納稅人可繼續在非稅務登記地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附: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一、相關背景
按照現行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大多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向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作為公路運輸主體,社會個體車輛多為小規模納稅人,其經營靈活,流動性強,跨區域運輸普遍存在,其在異地開展運輸業務時,如果無法及時出具發票,容易對其經營造成影響。針對上述情況,我們積極研究制定了《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納稅人提供開票便利。
二、《辦法》的具體內容
《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事項:
,明確了適用主體為在中國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和內河貨物運輸的小規模納稅人,且具備相關運輸資格并已納入稅收管理。
第二,明確了納稅人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明確了納稅人在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時,應向代開單位全額繳納增值稅;后續發生填寫錯誤、服務中止、折讓等情形,需要辦理作廢、紅沖、重開、退稅等事宜,也應由原代開單位予以辦理。
第四,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本地和異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數據監控和分析。
第五,明確了納稅人申請異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提交的資料、納稅申報、納稅期限、主管稅務機關征管職能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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