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國別報告有關事項
發布時間:2019-01-09 18:31:37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國別報告有關事項的公告》。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國執行,為做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與《公約》的銜接工作,明確國別報告有關事項。
42號公告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不適用于2016年度的國別報告。
42號公告中的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
七、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我國對外簽訂的協定、協議或者安排實施國別報告的信息交換。
八、企業雖不屬于本公告第五條規定填報國別報告的范圍,但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按照其他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準備國別報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在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要求企業提供國別報告:
(一)跨國企業集團未向任何國家提供國別報告。
(二)雖然跨國企業集團已向其他國家提供國別報告,但我國與該國尚未建立國別報告信息交換機制。
(三)雖然跨國企業集團已向其他國家提供國別報告,且我國與該國已建立國別報告信息交換機制,但國別報告實際未成功交換至我國。
附: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別報告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由于《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國執行,為做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與《公約》的銜接工作,特發布本公告。現對本公告解讀如下:
一、我是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我是一家中國居民企業,本公告對我有何影響?
如果你企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2016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你企業需要根據42號公告規定,按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2016年度的國別報告。同時,根據本公告規定,我國稅務機關將不會對你企業報送的2016年度的國別報告實施信息交換。
二、我是一家外國在華投資企業,且所屬的跨國企業集團應該按照有關國家規定準備國別報告,本公告對我有何影響?
根據本公告規定,我國稅務機關將不會在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要求你企業提供2016年度的國別報告。但是,如果你企業符合42號公告中準備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的條件,仍然應當準備關聯交易同期資料,并在我國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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