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布投資要納入慈善組織的會計核算
發布時間:2019-01-09 18:32:13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民政部公布《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征求意見。要求投資活動要納入慈善組織的會計核算,防止形成賬外賬、隱瞞有關信息。
《征求意見稿》共二十五條,對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開展投資活動的基本原則,投資范圍、模式及條件,投資決策運行、投資風險控制、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征求意見稿》規定,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組織接受的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慈善組織可以用于投資的財產限于非限定性資產、在投資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慈善組織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類資產,以保證連續3年的慈善活動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待撥捐贈財產及時足額撥付。
此外,慈善組織除銀行存款和接受股權捐贈之外,開展投資活動應當采用下列方式:購買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發售的理財產品、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信托產品等投資品種;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管理和運作財產;直接進行與慈善組織宗旨和業務范圍直接相關的股權投資。
《征求意見稿》明確,慈善組織直接購買的理財產品限于自主風險評級為風險水平的一級或者二級。慈善組織直接購買的債券限于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政策性、開放性銀行債券,以及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的企業(公司)債券和金融債券,鼓勵投資綠色債券。慈善組織直接購買的信托產品限于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和專門為慈善組織設計、發行的單一資金信托計劃,信用等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的信用級別。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投資活動要納入慈善組織的會計核算,防止形成賬外賬、隱瞞有關信息,資產管理制度和投資活動的情況要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布的內容和方式將在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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