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何種情形時,應取消其捐贈
發布時間:2019-05-09 1:38:48 | 人感興趣 | 評分:3 | 收藏: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九條規定,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前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事業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二)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存在逃避繳納稅款行為或為他人逃避繳納稅款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本條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存在本條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8〕110號)條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中的“行政處罰”,是指稅務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
第二條規定,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通知執行前未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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