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投資有風險,入行需謹慎,不管是做什么投資,都是風險與收益并存的。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投資創業開公司,然而設立公司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其中也存在了許多法律風險,最容易忽視的就是簽訂公司設立協議。今天,小編就來跟大家一起探討一下,注冊公司簽訂協議必須謹防的五大法律風險:
什么是公司設立協議?
公司設立協議是出資人為規范公司設立過程中各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而簽署的協議。設立協議一般包括如下內容:公司的注冊資本數額、出資方式和出次時間,出資人在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公司設立不成時費用的承擔等。正因為設立協議主要解決出資人出資問題,因此也常被稱為出資協議。
簽訂公司設立協議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風險一:缺少書面公司設立協議的法律風險。
實踐中,公司的出資人因較少考慮公司設立過程出現的問題,或缺乏書面的設立協議。因出資人之間缺少設立協議的約束,權利和義務的邊界模糊,當公司設立活動出現與預想結果相悖的情況時,糾紛和訴訟可能性增加。而且由于出資人放棄了明確股東之間進一步權利義務劃分的機會,潛在的不確定法律風險將一直持續存在于公司股東之間。
風險二: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
公司設立協議從本質上隸屬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所有違反公司設立協議的行為,對出資人而言都是違約行為,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公司不能依法成立的情形下,設立協議顯得格外重要:可以根據設立協議確定公司不能合法設立的原因;可以根據設立協議判定出資人的違約行為;可以根據設立協議確定違約人的賠償責任等。然而當公司設立協議并沒有明確約定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時,法律風險同樣存在。實踐中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事項違法的情況也偶有發生,違法條款某些是個別無效,某些則可能影響公司成立。
風險三:設立協議的保密條款。
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關將來公司的很多資料、信息都沒有采用其他保密措施,出資人之間依君子協定并不能完全解決保密問題,在設立協議中應當明確保密條款,尤其是具有特定的專利技術、技術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的經營方式或服務理念的公司,更應作保密的約定。對于公司成立后有部分股東不參與經營管理的公司,設立協議時所約定的保密條款應擴大到公司成立之后。一是避免股東利用股東身份損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二是避免股東利用該公司的信息“另起爐灶”,與公司形成直接競爭關系。
風險四:缺乏股東之間約束機制的法律風險。
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和公司利益的享有者,能夠了解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但股東因出資的多寡從公司獲取的利益有所差異,當股東了解的經營信息能夠獲得遠遠超出其出資獲得的收益時,約束股東對經營信息的濫用就顯得十分必要。公司可以通過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等為員工設定行為規范,公司法對董事和經理規定了基本義務,但股東行為的限定,只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約束,包括設立協議約定和股東制定的公司章程來完成。實踐中最為常見的缺乏對股東約束的法律風險體現在競業禁止。公司股東另外投資從事與公司相同的行業,形成與公司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在公司存在不參與經營的小股東的情況下,這種法律風險更為突出。
風險五: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不完備的法律風險。
公司設立協議主要解決設立人出資問題,所以關于設立人出資數額、方式、時間的條款必然是設立協議的重點,但是僅僅約定上述問題還不算約定完備。約定完備的設立協議應該包括公司注冊名稱、公司注冊資本、公司費用、違約、公司利潤等多方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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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有什么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