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里的“連帶責任”是按份責任的對稱,它是指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共同負責履行清償同一債務的行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與義務關系。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中的全體、部分或任何一個人清償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每一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責任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償付他應承擔的份額。債務人的連帶責任,使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它是保證債務履行的一種手段。
結語:
用通俗明了的語言來說就是:注冊一人有限公司的話,如果公司債務過多導致破產,但又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非常難以證明),對公司債務負有償還的責任;注冊2人或者以上的合股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責任按投資額的多少承擔責任(特別注明:夫妻檔或父子檔等要特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