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財稅友情提示:認繳制下,工商注冊資本任性不得!
眾所周知,現在公司的注冊資金早已經實行認繳制了,但這并不意味著創業者們在填寫注冊公司資本時可以任性填寫,下面將為您詳述此問題!
2013年《公司法》做出了新修訂,工商注冊資本的實繳沒有了期限承諾限制,也沒有認繳限額,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自此工商注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
新公司法修訂以前,注冊個普通的有限公司首次出資額都要3萬元,對于很多從零開始的創業者來說,這無疑阻礙了他們邁出創業的步。
認繳制的改革,降低創業資金的成本,致使一大批一元公司、十元公司涌現,同時也不乏有隨意調整工商注冊資本從而獲利的情形。工商注冊資本如此任性,背后卻暗藏風險。
一元注冊公司成為現實?
工商注冊資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個公司的資金實力,試想一下,如果生意對象是家“一元公司”,你敢跟一家“一元公司”簽訂一份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合同嗎?
如果出了糾紛,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為由,承擔杯水車薪的責任,到時候可吃大虧了,所以說一元注冊公司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是考慮到未來的業務執行,還是得三思。
認繳1億,是否可行?
既然工商注冊資本太低會讓合作方擔心,那就認繳1億吧,多有面子,反正又不用實繳。
這種想法很危險,“認繳”不等于“不繳”,最終還是要繳的,雖然在公司注冊時,股東無須立即繳納認繳的工商注冊資本,但股東還是要對出資的繳納時間、繳納金額、繳納方式作出承諾,并按該承諾履行自己的出資義務。
否則股東仍可能被追究民事責任,甚至行政或刑事責任。
那等到要真的繳納的時候再做減資不就好了嗎?的確,減資是可以解決實繳這個問題,但是這期間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股東有義務按照承諾的工商注冊資本清償剩余債務。
舉個真實的案例:
上海工商注冊資本2000萬的某投資公司,實繳出資400萬。新《公司法》股份認繳制出臺后,增資到10個億。
在簽訂近8000萬元的合同后,面對到期債務突然減資到400萬元,并更換了股東。
債權人在首筆2000萬元款項無法收取后,將該公司連同新、老股東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資公司與新老股東均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最終法庭判決投資公司減資行為無效,原股東需承擔出資義務及清償責任。
認繳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不是免除,在公司經營發生了重大變化時,公司包括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出資,以用于清償公司債務,所以說投機取巧的門路還是逃不過法律的制裁的。
除了需要以認繳出資額承擔責任外,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未到位工商注冊資本的外部貸款的利息,不能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因為從稅法角度來說,既然是工商注冊資本沒有到位,那么企業經營缺錢向別人貸款時,實際上是因為股東的投資款沒有到位,才向外面貸款的,由于股東的投資款是不需要企業承擔利息的,而且承擔利息就會增加成本,減少利潤,少繳企業所得稅,因此,稅務局對于已經到位的資本和認繳資金之間的差額對應的貸款利息成本,就不允許企業稅前扣除。
依據|《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國稅函[2009]312號;
所以說雖然認繳制下工商注冊資本沒有了限額以及繳納期限的法定限制,但是并不代表可以任性而為,確定合適的認繳資本數額、認繳期限,既能讓利益相關者相信公司的資信能力,又能合理的承擔認繳出資額對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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