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很多公司啟動項目時往往混淆了注冊資本與項目資本金的區別。如何合理理解項目公司注冊資本的具體金額,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不同的情況,有的將項目資本金等同于項目公司注冊資本,完全按照項目資本金的金額設置項目公司注冊資本,而有的又遠低于項目資本金。下面就為您條分縷析的分析公司注冊資本與項目資本金的區別。
二、項目公司注冊資本與項目資本金屬于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一)項目公司注冊資本具體金額由股東認繳
自 2013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以后,除特殊類型的公司外,公司的注冊資本的具體金額由股東認繳,不存在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金額限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對于公司項目,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角度來說,注冊資本為 100 萬元,或 1000 萬元,或 10 億元,均未違反法律的規定。
(二)項目資本金的具體金額不得低于規定的比例
關于項目資本金,我國最早是在《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 號)中予以定義和規定 :“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 ;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并要求從 1996 年開始,對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有單位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集體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投資項目必須首先落實資本金才能進行建設。個體和私營企業的經營性投資項目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公益性投資項目不實行資本金制度。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項目)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在投資項目的總投資中,除項目法人(依托現有企業的擴建及技術改造項目,現有企業法人即為項目法人)從銀行或資金市場籌措的債務性資金外,還必須擁有一定比例的資本金。
對于該等比例,國發〔1996〕35 號文規定 :“投資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的比例,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具體規定如下 :交通運輸、煤炭項目,資本金比例為 35% 及以上 ;鋼鐵、郵電、化肥項目,資本金比例為25% 及以上 ;電力、機電、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輕工、紡織、商貿及其他行業的項目,資本金比例為 20% 及以上。投資項目資本金的具體比例,由項目審批單位根據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以及銀行貸款意愿和評估意見等情況,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定。經國務院批準,對個別情況特殊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可以適當降低資本金比例。”當然,隨著國家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國務院先后多次調整了項目資本金的比例標準,比如最近一次調整是在 2015 年,發布的文件為《國務院關于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 號),現在執行的就是國發〔2015〕51 號的規定。國發〔2015〕51 號對項目資本金的具體比例規定為 :“城市和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由25% 調整為 20%,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機場項目由 30% 調整為 25%,鐵路、公路項目由 25% 調整為 20%。
房地產開發項目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維持 20% 不變,其他項目由 30% 調整為 25%。產能過剩行業項目 :鋼鐵、電解鋁項目維持40%不變,水泥項目維持35%不變,
煤炭、電石、鐵合金、燒堿、焦炭、黃磷、多晶硅項目維持 30% 不變。
因此,雖然目公司注冊資本的具體金額可以相對任意設置,可以用一句話總結 :項目公司注冊資本,可高于項目資本金,可等于項目資本金,也可少于項目資本金。具體多少金額,須結合項目具體情況予以確定。只要合法、合規、合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