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許多創業者覺得新開公司起步是艱難的歷程,覺得還不如找一家正在轉讓的公司來做,這樣不僅讓不經營的老板們卸下一身重負,也給想創業的有志之士大展宏圖的機會,真是兩全其美。但是這樣接手轉讓過來的公司無非是存在很多轉讓風險!
我們先來梳理一下順序:公司轉讓的流程一般是由買賣雙方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然后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再變更稅務登記,最后辦理銀行對公賬戶變更。其中,最重要的環節就是“轉股”包括轉讓公司這種把全部股權都轉走的情況,也包括股東內部之間的轉讓。“轉股”是一個說起來容易,操作起來還挺復雜的過程,以前還要到公證處去做“公證”,現在工商局沒有強制要求了。
下面是我們小編總結出來的幾個常見問題并附上解決方案。
一、股權轉讓為什么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有客戶問:我們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的轉股,別的什么都沒變,能不能不做“工商變更”呢?
那你不做工商變更,怎么證明你們之前轉股了呢?
不是有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嗎?這白紙黑字,難道不是法律證據?
但總覺得哪里不對勁,直到看到這個由人民法院宣判的案例,終于有了答案。案件本身比較復雜,把它拆解一下,簡單說:
A 公司的有兩名股東為甲、乙,各占50%的股份;
早些年,A 公司拖欠 B 公司貨款100多萬元;
后來,股東甲與股東乙之間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把乙的股份全部轉讓給甲,兩人約定,以后公司不論盈利還是虧損都是甲的了,和乙無關;
甲作為股權受讓方,也支付了股權轉讓款給乙,但二人并未辦理股權轉讓工商登記;
后來,甲把 A 公司給注銷了,并沒有告訴乙,也沒有通知還拖欠人家貨款的 B 公司;
由于公司注銷的時候,按工商局登記的資料,甲和乙都是股東(因為之前沒有做股權變更登記嘛),所以甲就自己做主在清算報告上寫上了甲和乙兩個人的名字;
B 公司得知 A 公司要注銷的消息,為了追回欠款,將 A 公司及甲、乙兩人告上了法庭;
現在看來,甲肯定是有責任的,那乙要承擔責任嗎?
該案件經多級法院審理,最后由人民法院裁決:A公司及其股東甲、乙三者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看到這里,不少吃瓜群眾就驚了!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股權已經轉讓,但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原股東,不得以其已喪失股東資格為由,對抗債權人,拒絕承擔責任。
二、股權轉讓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首先,各地工商局變更股權備案的流程不一,此處就以為例,跟各位說說其中的過程,您就知道為啥辦理個股權轉讓,代理機構要收你上千的服務費了。
正常的步驟是先在網上預約,然后再現場交資料,一般情況下并不需要全體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到場。
預約呢,有一個排號的問題;而交資料呢,又有一個審查的問題。要知道,辦理任何工商變更登記,不是你拿著身份證和營業執照到服務廳排隊就能辦好的。
而且準備資料可沒那么簡單,信不信你隨隨便便簽個股權轉讓協議,人家就是審核不通過!
舉例來說, 股東內部轉讓的,轉讓雙方簽署即可 ;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需要全體股東簽名;如果沒辦法全體股東簽名的話,那就麻煩了:需要“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及公司出具的確認其他股東已接到該通知的承諾書;如果其他股東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的話,就更麻煩,還要“過半股東同意轉讓的證明文件”、“不同意轉讓且不購買的視為該股東同意轉讓證明文件”…(此處省略一萬字)
并且,資料交上去也不見得就能通過,最近工商部門嚴格進行實質審查的抽查工作,如果被抽查到,申請則會駁回,還要求法定代表人及全體股東(包括新股東和原股東)到工商局協助了解情況(現場簽字、提供租賃合同等)。
對此,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