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出行交通方式的不斷優化和立體交通的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電動自行車作為日常生活中的主要代步工具。據全國各大城市的市民需求調查,高達76%的市民有將電動自行車作為代步交通工具的需求。
電動自行車擁有輕便、速度適中、價廉、無噪音尾氣污染、占用車位小的獨特優勢,并可大大提高非機動車道的通行效率,非常適合城市內單人短程出行,完美解決通勤最后一公里問題,具有其它交通工具無法比擬的絕對優勢。有業內人士預測,全國原4.5億輛自行車用戶中至少有3.5億的用戶將成為電動車的用戶。未來,電動自行車將在通勤工具中占有巨大比重,也正因如此,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的監管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和挑戰。
電動自行車產品的定義
2018年5月15日,工信部發布了最新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由最早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修訂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簡稱“新國標”,并于2019年4月15日開始正式施行。“新國標”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公里/小時、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公斤、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伏。
北京市海淀區電動自行車監管現狀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根據近3年的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統計得出以下數據:2017年共完成電動自行車類產品質量抽檢51組,不合格18組。2018年共完成電動自行車類產品質量抽檢104組,不合格24組。2019年共完成電動自行車類產品質量抽檢61組,不合格10組。
日常監管情況。電動自行車產品日常監管分為產品科督導檢查和市場所執法檢查兩部分。日常監管的檢查重點項目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檢查經營主體的證照資質情況;二是檢查經營主體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執行情況;三是檢查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稱標識;四是核驗經營主體所售產品是否均在《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內;五是檢查經營主體是否張貼目錄向消費者明示新國標及所售車輛所在目錄批次。
通過不定期對轄區內電動自行車經營主體進行督導檢查,并針對現場發現的問題及時告知市場所,由市場所對各經營主體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市場所每月至少1次對轄區內的電動自行車經營主體進行全覆蓋執法檢查,保障電動自行車產品的主、客體數據的實時動態更新,并最終以臺賬形式反饋至區局產品科。
開展專項行動情況。歷次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工作文件下發后,區局認真制定專項工作計劃,理清科、所具體工作分配,并按工作內容逐一落實,通過科所聯動的機制形成合力,對轄區內的電動自行車經營主體進行高效精準的執法檢查,大幅扭轉了部分行業亂象。
電動自行車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新國標”落地實施,經營行為得到了有效規范,但在執法檢查中也發現了幾個比較顯著的“通病”:
經營主體營業執照問題。部分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經營范圍不具備銷售電動自行車的資質,卻有銷售電動自行車的經營行為。二是營業執照上標注的住所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符。
經營主體存在銷售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的行為。工信部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對機動車實施行政審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105條規定:對于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上述法規僅對銷售未經許可的不合格車輛行為進行處罰,但在執法過程中,對于電動三輪、四輪車是否為合格車輛這一事實較難快速有效界定,一方面加大了執法難度,另一方面埋下了履職風險。
經營主體存在銷售二手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部分經營主體有代售二手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二手電動自行車價格相比新車有較大優惠,而性能上往往差異不大,因而具有一定市場。二手電動自行車僅能以訂立買賣合同的雙方主觀意愿達成交易,其產品質量無法保證。但代售行為本身并不違法,如何妥善處置,造成了執法人員的困擾。
加強電動自行車質量監管的建議
主動上賬,強化監管。根據《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8年版)》的相關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行業未在禁限產業目錄內。為了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現階段海淀區內有上述營業執照問題的電動自行車經營主體,均在電動自行車經營主體臺賬內,監管部門及時主動完成經營者的登記注冊信息變更手續,有效地對轄區內實際銷售電動自行車的經營主體實施了監管。
強化法律宣貫,督促經營者自查。落實監管責任,宜疏不宜堵,有限的行政資源無法對經營者進行全天候的監管,因此告知經營者什么是該做的,什么是不該做的就尤為重要。為了強化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執法人員應該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尤其是針對銷售合法的電動三輪、四輪車行為進行宣貫。告知經營者若有銷售電動三輪、四輪車的行為,應在進貨階段就主動向供貨商索要證照資質,查驗供貨商所售產品的生產企業及規格型號及是否均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內,檢查產品是否有產品合格證和CCC證明、是否明示執行標準等。若經營主體能夠主動核對并向執法人員提供相關查驗證明材料,證明所售產品合法合規,則允許其銷售電動三輪、四輪車。此舉降低了經營者對執法人員的抵觸情緒,減少發生矛盾的可能性,讓經營者樂意守法經營服從管理。
有序疏導,減少門店銷售二手車行為。就目前C2C市場現狀來看,來自個人賣家的商品普遍無法提供售后與合格證明材料,沒有公允第三方對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進行保障,造成信息不對稱、交易不透明,影響商品品質和用戶體驗。合格產品在出廠銷售時,會提供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材料,但是二手商品卻不具備相關的法律證明材料,并且檢測機構對二手商品產品質量進行檢測的少之又少,也大大增加了交易產品質量的不確定性。
基于二手電動自行車的流通將會更加廣泛的現實情況。應該有序疏導經營主體,在相關法律法規出臺之前,讓銷購二手電動自行車盡量成為個人行為,并通過大數據、信息技術留存相關記錄。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管局郭子鋆
原文刊載于《市場監督管理》半月刊第20期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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