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山東威海晚間18時許,一輛轎車失控撞上威海百貨大樓臺階。
據威海交警支隊通報,2020年10月11日18時許,朱某(女,42歲,威海市環翠區人)無證駕駛一小型轎車沿威海市環翠區新威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和平路交叉口時,與一輛輕便二輪摩托車和兩名行人相撞,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傷正在搶救中,小型轎車和輕便摩托車損壞。肇事駕駛人朱某已被警方控制,經初步檢驗該未飲酒和吸食毒品。目前事故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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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帶駕駛證就算“無證駕駛”?
現如今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的越來越快,大家的生活也正在普遍變得越來越好,汽車市場發展到今天和消費者的購買能力提高有很大的關系。但是汽車增多不僅只有益處,在某些方面,汽車增多也會帶來不好的困擾。比如說環保問題,和道路安全問題。忘帶駕駛證就算“無證駕駛”?交警:能拿出這東西,我也只能放行。
很多人都有一個誤區,認為在街上開車,如果忘記攜帶駕駛證就算無證駕駛,其實這樣的認知是錯誤的,無證駕駛指的是沒有取得準駕駕照就開車的一種行為,和忘記帶駕駛證是兩碼事。不過在車主在道路上行駛的時候交警因為無法區分,所以只能先按照無證駕駛的規定對車主進行約束。
在街上查到車主沒有駕駛證,如果不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證明的,交警會先把汽車扣起來,等車主拿來相應的證件后再進行放行。但這樣就會耽誤車主的時間了。畢竟沒人會無緣無故的在街上開車遛彎,大多數人開車都是有事在身的。
好在的是現在國內許多城市都實行了電子駕駛證,在實行電子駕駛證的城市,只要在網上申領,就可以臨時代替紙質駕駛證使用,因此交警才說“能拿出這東西,我也只能放行”,對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無證”駕駛被查咋辦?別慌,交警提示:只要這樣做你啥事沒有!
我們車主都知道要想正常的開車就必須有駕駛證,如果沒有駕駛證的話被抓到了就是無證駕駛,在我國無證駕駛是非常嚴重的違章,不僅會進行2000元的罰款,而且一旦發生什么意外的話,誰都不敢保證會發生什么事,情節嚴重的還會進行15天的拘留,還會付相關的法律責任。
有很多車主朋友就很疑惑,如果自己有駕駛證但是忘記帶了,被交警抓到的話應該怎么辦,這樣子到底算不算是無證駕駛呢?其實開車忘記帶駕駛證了是很正常的事情,有很多車主也經常發生,開車忘帶駕駛證不算無證駕駛,你只需要這么做,交警就不會對你怎么樣。
如果你真的忘記帶駕駛證了,又被交警給查到的話,這個時候我們不必驚慌,越慌越亂,我們只需要和交警坦白說自己忘記帶駕駛證了,而且出示自己的其他相關證件,比如身份證,行駛證等,交警就會依據這些信息來進行審查你到底有沒有進行駕駛證。
但是如果你什么證件都沒有帶的話,這就有點麻煩了,交警可能就會對你的車進行扣押,不過也沒有關系,這個時候我們只需要回去帶相關的證件過來,讓交警記錄一下,積極配合交警工作的話,很快也就會讓你離開的。有的時候就得看交警心情,可能會對你扣1分罰100來進行警告。
所以我們車主在日常的行車過程中還是要注意駕駛證的問題,不要忘記帶了,免得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無證駕駛未登記摩托撞上違章報廢車如何賠償?
今年2月份,南京發生的一起車禍致使一名摩托車駕駛者身亡。這起車禍的特殊之處在于,一方無證駕駛,摩托車未登記,未按規定車道行駛;一方車輛已達報廢標準,停在路邊未開啟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這么多的違法違章行為集中出現一起車禍中,各方應該分別承擔多少賠償呢?
記者了解到,在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又牽扯出兩個責任方并暴露出更多的違法違章行為……日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該案最終塵埃落定。
摩托撞上路邊報廢車,無證駕駛者身亡
今年2月15日晚,徐某駕駛一輛無號牌的電動摩托車,撞上黃某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的一輛三輪機動車。徐某傷得很重,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交警大隊認定,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駛未登記的摩托車,未按規定車道行駛且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其行為是導致該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黃某駕駛逾期未檢驗且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故障時,未按規定開啟燈光及未設置警告標志,也是導致該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交警大隊判定,黃某、受害人徐某在該事故中負同等責任。
對方為報廢車輛,死者家屬索賠68萬余元
記者了解到,黃某當時停放在路邊的那輛三輪機動車登記所有人為某公司,而公司又于2018年2月將這輛車轉讓給湯某,轉讓時該車輛未年檢,也沒有購買交強險及過戶。2019年2月,湯某又將未年檢的車輛轉讓給沒有駕駛資格的黃某,黃某也沒有為這輛三輪機動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
因為對方車輛已達報廢標準,徐某家屬將黃某、該公司,以及湯某訴至法院,訴請賠償醫藥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合計68萬余元。
車輛的實際使用人、所有人、轉讓人都被告上法庭,黃某辯稱前兩個車主不辦理車輛登記,車輛不是報廢車;公司辯稱其雖是車輛所有人,但對車輛已不再實際管控,不應當承擔責任;而湯某則辯稱自己非實際使用人,也不是所有人,不是適格被告。
判決:實際使用人賠償61萬余元,另兩方連帶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該公司將過檢驗期限的車輛轉讓給湯某,湯某又轉讓給黃某,在多次轉讓過程中,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公司、湯某應承擔連帶責任。
對徐某家屬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法院認定徐某死亡的損失總額為111萬余元,首先應由車輛的實際使用人黃某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萬余元。其余的100萬余元,由黃某按事故同等責任承擔賠償,即賠償50萬余元,黃某合計應賠償61萬余元,該公司、湯某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據此作出相應判決。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對話法官】
湯某和公司為何要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湯某和公司為何要承擔連帶責任?本案承辦法官胡慶東介紹了案件中的一些細節。
胡慶東介紹,案涉三輪汽車使用性質為貨運,屬于載貨汽車,初次登記日期為2014年2月27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案涉三輪汽車在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檢驗有效期于2015年2月28日屆滿。
而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明確了,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應當強制報廢。因此,案涉汽車于2018年2月28日前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就達到強制報廢標準。
該公司2018年2月12日將案涉汽車轉讓給湯某時,該汽車即將達到強制報廢標準,但該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汽車轉讓時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也沒有在該汽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前督促、配合湯某對案涉汽車進行年檢、購買交強險以及辦理過戶。
而湯某于2019年2月28日將案涉汽車轉讓給黃某時,已經達到強制報廢標準。
胡慶東表示,該兩次轉讓中,案涉汽車均未年檢,也沒有購買交強險及過戶。因此,法院依法認定該公司、湯某對黃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威海交警支隊,拉斯夫紀,白云亭,揚子晚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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